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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年来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大多涉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引题)
(资料图片)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件平均标的额超6万元(主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5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占比最大。
近一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
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
总体来看,除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
有人为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
北青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143件,全部案件均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
从收案趋势看,案件逐年增长。该院2019年受理涉未案件12件,2020年受理涉未案件38件,2021年受理涉未案件50件,2022年受理涉未案件123件,2023年1月至5月受理案件49件。审结案件中,调解及和解后撤诉的比例达91.4%,涉未案件息诉解纷成效明显。
从纠纷类型看,此类未成年人案由集中度高。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受理的143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8件,占比26.6%,主要为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50件,占比35.0%。
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标的额从1元至186万元不等,最低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主张1元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涉案标的额的纠纷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总体来看,充值打赏类案件的标的额最高,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5622.6元,除了常见的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网络购物外,未成年人还热衷盲盒抽取、礼物抽奖、射幸小游戏领域,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抽取盲盒消费上万元;有的未成年人1天消费2万多元抽获价值1万多元的礼物打赏主播;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射幸类小游戏一个月充值60余万元。
而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2877.7元,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涉案标的额10万以上的案件为4件,占比接近该类案件的10%,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相对较低,为207.7元。人格权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涉诉未成年人最小年龄仅6岁
143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1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51件,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此外,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是作为案外人涉及其中。
数据显示,涉诉未成年人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特点。案件中当事人为10岁以下的案件为39件,占比达27.3%,年龄最小的当事人仅6岁,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在司法纠纷中凸显。
隔代抚养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明显增加,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受理案件中,11件涉及未成年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充值打赏行为,占充值打赏类案件的26.2%,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此类群体维权能力相对较弱,在诉讼主体确定、案由选择、举证能力方面弱势明显。
人格权侵权现象同比增长111%
另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发布会上透露,该院近一年受理的人格权侵权案件增加10件,同比增长了111%。其中,1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原告,2件案件中未成年人为被告,5件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均为未成年人。
法院表示,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主要以名誉权侵权为主,同时可能涉及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另一方面,当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时,案件纠纷有的由线下校园矛盾引发,进而在网络上辱骂诋毁同龄人,情节严重者存在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的不良趋势;有的由网络社交矛盾引发,加之“饭圈文化”“网络玩梗”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产生。同时,也有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平台来看,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群、QQ群等,是未成年人网络人格权侵权的主要发生空间。
法官:目前网络相关机制仍不到位
法院表示,涉诉未成年人逃避家庭监管及防沉迷措施现象较为突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同时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影响,有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浏览含有色情、血腥、暴力的不良内容,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骂战、“网络水军”的影响,学习模仿不良网络行为,将校园矛盾、意见分歧等转化为网络欺凌,网络成为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受网络虚假信息等影响,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售卖购物卡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快速发展、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的关键时期,自我认知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尚不足,思想还不够成熟,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易受到网络上各类信息的影响。加之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在网络上容易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进而在网络上实施违法行为。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意识不足、能力不足、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陪伴和沟通交流,对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变化不能及时体察掌握,对未成年人用网缺乏正向引导,引发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问题。
法官认为,目前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多次专项行动,但纠纷中反映,一些新型社交平台、信息内容平台等,成为引发侵权的新温床。同时学校的网络素养教育仍需加强。未成年人的主要社交生活来自校园生活中与同龄人的交往,同龄人之间的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但是部分学校仍缺乏系统性的有关网络安全、网络素养教育。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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