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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事件发生时时点或期间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内。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不能买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属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责任;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颁布任何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新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执行;同时,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及时按新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3日施行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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