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3月31日电 (刘小红)20岁的小明组织同学先在饭店、后到景区酒吧聚会喝酒,当晚小明坠入所在景区的河道内,最终不幸溺亡。小明父母将5位同桌饮酒者及景区所属文化公司、景区运营管理公司一齐告上法庭,山西法院判定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记者31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相关情况,2020年10月的某一天,小明组织饭局约初中同学小刚、小强、小虎、小凯4人在太谷区某饭店吃晚饭并饮酒;饭后小强打电话叫来小华,6人一同前往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区内的酒吧,又要了一箱啤酒继续喝酒聊天。
当晚,小明在未告知同行人员的情况下走出酒吧,与其女朋友小芳通电话,称喝多了,要小芳前来接他。小芳赶到后,因联系不到小明,随后与小强、小虎几人一起寻找。
根据监控资料显示:小明给小芳打电话之后,在酒吧旁一商店的台阶坐下,在此期间多次躺倒在地。当晚23:28左右坠入酒吧所在景区的河道内,小明坠河后大声呼救至00:46,最终溺亡在河道内。后经法医学鉴定:小明系溺亡。
据了解,根据原告方小明父母提供的现场照片,该景区内除拱桥处的栏杆外,其余部位栏杆高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小明父母认为小刚、小虎、小强、小华、小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出相应赔偿,遂诉至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134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饮酒行为潜在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落入河中系他人所为,因此其本人应当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小华既未参加饭局,在酒吧也未参与饮酒,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分析,小明的死亡与当晚饮酒是有一定关系的,被告小刚、小虎、小强、小凯虽为同饮者,但没有证据证实在饮酒过程中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且到酒吧后小明是在未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走出酒吧的,在这一过程中被告小刚、小虎、小强、小凯没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小明死亡后四被告已自愿各自出资10000元交给了小明的家人,酌情考虑四被告在各自已出资数额基础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景区为开放性景区,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景区的开发方,与被告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景区综合运营管理服务合作协议》,双方通过对景区“综合收入分成”的模式进行合作,尽管协议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方面作为运营受益方,另一方面在建设河道两侧栏杆时存在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对抗因安全管理及安全保障问题受害的第三方,被告某太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景区均负有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
小明落入水中后长时间呼救的情况下,没有安保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现并施救,该景区在安全管理及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重大隐患,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酌情考虑由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太谷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方小明父母赔偿款112701.53元;被告小刚、小虎、小强、小凯各自赔偿原告10000元(各被告已先行履行)。
被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完)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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